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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君霞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中级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律协第10、11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法院首批特邀调解员;消费维权法律专家;律协评定的房地产、婚姻家事律师。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徐律师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已为上百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过逾千起的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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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作者:上海公司律师    文章来源:www.lawyerju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0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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